(2017)甘112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小春诉刘正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春,刘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财保31号申请人:李小春,男,1969年10月26日生,住漳县。被申请人:刘正祥,男,1959年5月23日生,住漳县。申请人李小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XXX镇XXX街(XXX内)宅院一处,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李小春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正祥在XXX县XXX街(XXX内)的宅院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李小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凤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