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204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区新生烟道厂申请执行谭其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区新生烟道厂,谭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新生烟道厂,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谭其林,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新生烟道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2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其林支付欠款1314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其林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新生烟道厂全部欠款133346元(含执行费187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02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