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志辉、崔小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辉,崔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小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辉与被执行人崔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7863.01元、至2017年1月11日的利息36158.81元,以及自2017年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5786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该房产设有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