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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灶生与游静、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灶生,游静,苏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440号原告:张灶生,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游静,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被告:苏洪,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灶生诉被告游静、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灶生负担。审判员  廖晓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