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祝晓翠与林士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翠,林士平,陆宇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465号原告:杨雪,女,1999年12月6日生,回族,住方城县。委托人:孙继亭,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新泰,男,200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户小宁,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与被告耿新泰,户小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杨雪负担。审判员 梁付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