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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与刘其林、刘玉先、毛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刘其林,刘玉先,毛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被执行人:刘其林,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刘玉先,女,汉族,1954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毛桂华,女,汉族,1966年9月4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其林、刘玉先、毛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其林、刘玉先、毛桂华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