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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青岛同顺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青岛同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凌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刘家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唐爱民,经理。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二)》(青土资房发【2014】612号)第四条裁量标准2【一般】,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土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5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村庄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251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1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土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其中第1项内容由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