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金付、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金付,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金付,男,汉族,194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郭金付因诉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6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金付以安阳市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安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其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9月8日郭金付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申请书,2012年9月10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邮寄材料,至今未予答复。郭金付于2015年10月25日向安阳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安阳市政府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郭金付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安政复受否(2015)33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郭金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0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郭金付送达。郭金付于2015年11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9月10日收到郭金付邮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申请书材料,但未予答复。郭金付诉讼中未能提交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其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申请之日履行职责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未能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郭金付如认为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可在自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的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郭金付在2015年10月25日对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安阳市政府认定郭金付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事实清楚。安阳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向郭金付送达安政复受否(2015)33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一审法院于作出(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驳回郭金付的诉讼请求。郭金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外,另据该院(2016)豫行终320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查明:1984年至2002年11月,郭金付在林州市××一中工作,为学校临时雇用工,其工作为临时维修,后来负责学校事务及出纳工作。1997年东岗镇政府为其办理了纯民办教师手续。2002年郭金付被林州市××一中以纯民办教师为由清退。郭金付不服,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林州市东岗镇第一中学、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林州市东岗镇政府、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2014年4月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支付郭金付经济补偿金7704元,并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郭金付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请求,已经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其以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履行法定职责和复议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安阳市政府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认可。郭金付所反映的实体请求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其不服可提出申诉,而其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类似的行政行为一再提起诉讼,且这些诉讼也不可能对其实体争议的解决产生影响,其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遂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豫行终6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郭金付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因此一个合法的行政诉讼的前提是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郭金付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请求,已经在2014年的民事诉讼中解决,不存在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以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履行法定职责和复议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安阳市政府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认可。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郭金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金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