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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晓天、张颖超与张辉真、王森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天,张颖超,张辉真,王森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08号原告:李晓天,女,汉族,退休干部,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颖超,女,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职员,住西宁市。被告:张辉真,女,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退休职工,住西宁市。被告:王森林,男,汉族,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干部,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真,女,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退休职工,住西宁市,系被告王森林之妻。原告李晓天与原告张颖超、被告张辉真、王森林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天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7.5元,由原告李晓天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人民陪审员  史华卉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