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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451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93880T。法定代表人:刘玉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莎,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波,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浩,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