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晨希与黄建军、郑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晨,黄建军,郑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887号原告:吴希晨,男。被告:黄建军,男。被告:郑大红,女。原告吴希晨与被告黄建军、郑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吴希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希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希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希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