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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晨希与黄建军、郑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晨,黄建军,郑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887号原告:吴希晨,男。被告:黄建军,男。被告:郑大红,女。原告吴希晨与被告黄建军、郑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吴希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希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希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希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