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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若敏与史国平、郑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若敏,史国平,郑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8271号原告:林若敏,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金克云,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国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赛芳,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林若敏与被告史国平、郑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11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7日,被告史国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林若敏人民币112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史国平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史国平、郑赛芳于1995年7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国平、郑赛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若敏借款11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史国平、郑赛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