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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金青、郑玉清、孙延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青,郑玉清,孙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金青,男,汉族,1957年6月6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大殷庄村。被执行人:郑玉清,女,汉族,1958年4月3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大殷庄村。被执行人:孙延云,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大殷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金青、郑玉清、孙延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