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贵峰、胡电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峰,胡电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峰。被执行人:胡电于。本院执行胡贵峰与胡电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