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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万春、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万春,程春明,张全双,牛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春,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春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范兴义,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泌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全双,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哲华,男,1970年1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王万春因与被申请人程春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全双、牛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万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