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无棣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无棣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赵云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棣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贺家村以西、棣邓路以南、星湖12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张蕾,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229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2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