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陶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被本院依法裁定破产清算,申请人以该案在本院进行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结果明确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