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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刘某某等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15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某、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