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刘某某等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15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某、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