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家和、黄冬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和,黄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林家和,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黄冬冬,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林家和与黄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黄冬冬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黄冬冬在福鼎市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簿中有坐落福鼎市山前办事处江滨名苑2栋3梯606室房产,本院于2017年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查封上述房产,但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暂无法进行拍卖。经向福鼎市白琳镇翁江村委会调查黄冬冬财产情况,未发现黄冬冬有可供执行财产,林家和也未能提供黄冬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