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华与被告陈青峰、被告冯莲启、被告李申桂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陈青峰,冯莲启,李申桂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307号原告:田华,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青峰,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莲启,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申桂,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田华与被告陈青峰、被告冯莲启、被告李申桂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告陈青峰、被告冯莲启、被告李申桂共同负担50元。(此款田华已交纳,被告冯莲启、李申桂、陈青峰已当庭支付)。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