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尚泉、黄道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泉,黄道友,吴水发,徐树青,王广和,季华,刘凤娇,赵海龙,王建国,黄鲤,郭养滨,王允伟,张银生,饶绍华,黄学文,吴仁浩,罗志刚,刘建,占保贵,吴则永,吴章汉,练贵生,林飞,周义青,范小斌,范绪标,翁建荣,徐全姬,武夷山北缘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杨尚泉,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黄道友,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吴水发,男,汉族,1979年9月26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徐树青,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广和,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季华,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刘凤娇,女,汉族,1983年10月24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赵海龙,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申请执行人:黄鲤,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郭养滨,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允伟,男,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银生,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饶绍华,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黄学文,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吴仁浩,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罗志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占保贵,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吴则永,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吴章汉,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练贵生,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林飞,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周义青,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范小斌,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范绪标,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榕城、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建荣,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徐全姬,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北缘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翁建荣。申请执行人杨尚泉、黄道友、吴水发、徐树青、王广和、季华、刘凤娇、赵海龙、王建国、黄鲤、郭养滨、王允伟、张银生、饶绍华、黄学文、吴仁浩、罗志刚、刘建、占保贵、吴则永、吴章汉、练贵生、林飞、周义青、范小斌、范绪标与被执行人翁建荣、徐全姬、武夷山北缘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6年7月4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157433.8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尚泉、黄道友、吴水发、徐树青、王广和、季华、刘凤娇、赵海龙、王建国、黄鲤、郭养滨、王允伟、张银生、饶绍华、黄学文、吴仁浩、罗志刚、刘建、占保贵、吴则永、吴章汉、练贵生、林飞、周义青、范小斌、范绪标与被执行人翁建荣、徐全姬、武夷山北缘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