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先龙、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先龙,王伟,王德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先龙,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伟,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德敏,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上诉人陈先龙因与被上诉王伟、王德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先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