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厚顺与被执行人苗德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王厚顺,苗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异15号异议人王桂芳。委托代理人苗东伟。委托代理人胡国臣。申请执行人王厚顺。委托代理人曹泽锋。被执行人苗德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厚顺与被执行人苗德水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苗德水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帝贤家园小区5幢522室房产一处,异议人王桂芳于2017年8月29日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桂芳称,申请执行人王厚顺与被执行人苗德水之间的债务不是异议人与苗德水的共同债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苗德水于2012年3月14日离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财产归异议人王桂芳所有,该房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品,贵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的行为不当,另外王厚顺与苗德水之间的债务存在争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中止对苗德水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帝贤家园小区5幢522室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并向我院提交了异议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王桂芳离婚协议一份、离婚登记审查表一份、唐军为苗德水借条复印件两份、王厚顺转账凭证复印件两份。本院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苗德水与申请执行人王厚顺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苗德水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帝贤家园小区5幢522室房产一处,2017年6月2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双滦法院执行。另查明王桂芳与苗德水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复婚手续。此笔借款发生日期是2008年1月28日。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桂芳对案件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王桂荣与被执行人王桂芳离婚协议一份、离婚登记审查表一份、唐军为苗德水借条复印件两份、王厚顺转账凭证复印件两份;承德县房产登记明确记载该涉案房产属苗德水与王桂芳共有,苗德水与王桂芳离婚后又办理复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该涉案财产属异议人王桂芳个人所有;异议人所主张该笔债务异议人不知情亦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主张已超过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王桂芳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桂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