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25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陶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陶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25号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区永怀东路69号紫金花苑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咸艾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小林,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被告陶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