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7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春华与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潘正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春华,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潘正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7634号原告:顾春华,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宋军飞、徐琛(实习),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委托代理人: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浩,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华与被告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潘正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顾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雯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