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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天涯与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涯,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120号原告:张天涯,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凡,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涯与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原告张天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天涯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杨国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