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71860R。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纪传春、陈培灿,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成功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01433。法定代表人庄乌祝,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庄乌祝,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庄丽萍,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荣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庆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4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7600元、执行费6200元;责令被执行人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16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庆安名下有址在福建省××镇礼拜堂后、福建省××溪美镇××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93XXXX、1192XXXX),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2、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庆安名下的址在福建省××镇礼拜堂后、福建省××溪美镇××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93XXXX、1192XXXX)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故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庄乌祝、陈庆安名下银行账户由本院另案首先冻结,故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3、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8月3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鑫鑫娱乐有限公司、庄乌祝、庄丽萍、王荣明、陈庆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