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毛晓丽与徐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丽,徐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毛晓丽,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徐一萍,女,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毛晓丽与徐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环境协议,现住正在履行中,申请人毛晓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22民初417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徐一萍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晓丽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