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月霞、林永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月霞,林永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957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月霞,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永良,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月霞、林永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永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林永良的起诉。审 判 长 陈雪仙人民陪审员 施忠心人民陪审员 陈 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