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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建成与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成,许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1334号原告:卢建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许建军,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卢建成与被告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建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38元,公告费300元(已缴纳),由原告卢建成负担。审 判 员  吴 晔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石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