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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98号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姚家埭村。法定代表人:贾富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法定代表人:徐春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晓森,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原、被告于2015年9月8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而萧山区是被告住所地,该约定管辖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主张,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