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守明与袁圣江、许玲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明,袁圣江,许玲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590号原告:黄守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圣江,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许玲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黄守明与被告袁圣江、许玲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守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守明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黄守明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