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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守明与袁圣江、许玲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明,袁圣江,许玲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590号原告:黄守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圣江,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许玲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黄守明与被告袁圣江、许玲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守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守明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黄守明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