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范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范印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367号原告:吴云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吴云龙弟弟。被告:范印昌,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原告吴云龙诉被告范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士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云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云龙负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