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志英与被执行人周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英,周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唐志英,女。被执行人:周四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志英与被执行人周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四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志英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0880元,执行费9480元,共计728360元。目前被执行人周四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