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范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范维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4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林山乡溪口村。负责人:林益春,主任。被告:范维君,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诉被告范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在收到本院2017年8月23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