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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王小龙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王小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7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震、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王小龙车损2300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后,王小龙自行委托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定损,车损数额应为23000元,一审评估报告中配件的价格是按照4S店的价格计算,但王小龙实际到普通维修点进行维修,存在价格差,一审时,保险公司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评估报告虽是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但未告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权益,现申请二审法院重新委托评估车辆损失。被上诉人王小龙辩称,一审提交的定损报告并非王小龙单方委托,而是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具有合法性,应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小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王小龙保险金48150元;诉讼费用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3日,王小龙为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金额为106900元。2016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许焕春驾车沿青岛北路载陈伟由北向南行驶至309线左拐弯时车右倾,与杜丽丽驾车载王小龙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车前部相撞,两车损。该事故经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许焕春负事故主要责任,杜丽丽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小龙、陈伟无责。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评估认定鲁B×××××号车辆损失为46100元,王小龙花费评估费1400元。后王小龙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46100元,还另外支付施救费650元。上述费用共计48150元,王小龙就该损失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另查明,王小龙购买涉诉车辆时曾通过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贷款5万元,贷款合同签订后,王小龙按约还款至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申请对王小龙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反驳原鉴定意见,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王小龙、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本案中,王小龙因杜丽丽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小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不超过保险金额,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小龙保险金48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小龙与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被上诉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上诉人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价值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无鉴定资质或相关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该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上诉人提出的定损数额2300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松云审判员  张馨月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