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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方胜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方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刘健。被执行人方胜兵。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方胜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胜兵给付本金25.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710元。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方胜兵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涉案款项自2017年9月起,每月的30日前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涉案商铺续租。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方胜兵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本金25.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