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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峰、孟繁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孟繁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双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孟繁智,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高密市夏庄镇夏庄村村民,住。本院在刘国峰与孟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4)潍城执字第56-3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孟繁智所有的座落于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小商品城A区二层七街78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一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繁智所有的座落于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小商品城A区二层七街78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经济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王伟川审 判 员  于寿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