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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与吴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吴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920号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飞帆路**号。代表人:邓仕双,负责人。被告:吴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