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俭与赵洪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赵洪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1701号原告:王俭。被告:赵洪喜。原告王俭诉被告赵洪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洪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4月25日,原告承包砖厂系辽源市丰收砖厂,被告当年系建筑商,曾多次向原告购买红砖,由于当时被告资金紧缺,当时所欠砖款29500.00元,并写下欠据。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2016年1月4日前已部分归还,还欠原告19000.00元,并重新写下欠据。原告索要未果,诉讼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砖款19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洪喜未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王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据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红砖,欠砖款29500.00元。2.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偿还10500.00元,尚欠19000.00元,2016年1月4日重新打的欠据,原欠据被告已经收回。被告赵洪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赵洪喜向王俭购买价值29500.00元红砖,后赵洪喜给付部分砖款,尚欠19000.00元,2016年1月4日,赵洪喜为王俭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赵洪喜欠付王俭砖款190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王俭要求赵洪喜给付砖款19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赵洪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洪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俭砖款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320.00元,共518.00元由被告赵洪喜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