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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玉梅与廖某1、廖某2、犍为县玉津镇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梅,廖某1,廖某2,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06号原告:唐玉梅,女,生于1984年9月1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学文,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1,男,生于1986年6月1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廖某2,男,生于2011年1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理人:廖某1(系廖某2之父),男,生于1986年6月1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莉娟(廖某1之姐),女,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第三人: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5组。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组。负责人:李正君,该小组组长。第三人: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范小洪,该镇镇长。原告唐玉梅与被告廖某1、廖某2、犍为县玉津镇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唐玉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玉梅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梅撤回对第三人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5组、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