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444号原告:孙文斌,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被告:刘祥,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斌诉被告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斌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