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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444号原告:孙文斌,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被告:刘祥,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斌诉被告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斌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