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强置业与李绍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李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绍中,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号阳光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绍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绍中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绍中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阳光花园33幢407户(证号2008001617)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中另有案件正在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扣除该案标的款需再支付本案被执行人李绍中100万元)。该案已无执行内容,应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依法应对查封的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阳光花园33幢407户(证号2008001617)房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绍中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阳光花园33幢407户(证号200800161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