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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军明与陕西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明,陕西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301号原告马军明,男。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军明与被告陕西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鑫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543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马军明承担7715元,剩余771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珍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