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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741号原告:廖某,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桥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8月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廖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地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