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741号原告:廖某,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桥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8月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廖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地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