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刚与被告四川东恒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四川东恒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695号原告:黄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富,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恒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臣,董事长。原告黄刚与被告四川东恒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蒲 林审 判 员 苏宏武人民陪审员 蔡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