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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文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文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323号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鸿隆世纪广场A座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55481。法定代表人:吴炳源,总经理职位。被告:卓文瑛。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