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文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文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323号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鸿隆世纪广场A座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55481。法定代表人:吴炳源,总经理职位。被告:卓文瑛。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