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沈建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建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65号罪犯沈建和,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如皋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崇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建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由被告人沈建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沈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沈建和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8月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