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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传玉与陈修亮、徐秀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玉,陈修亮,徐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玉,男,1964年2月15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陈修亮,男,1952年6月20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徐秀琴,女,1963年10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刘传玉与陈修亮、徐秀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延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欠款11.7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人刘传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传玉参与徐秀琴工资分配款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秀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