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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董春巧、聂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春巧,聂春晓,聂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巧,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春晓,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审被告:聂万峰,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董春巧因与被上诉人聂春晓、原审被告聂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春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春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春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董春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